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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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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法院可以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當事人的訴訟案件。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當事人無法自行聘請辯護人或無法支付辯護費用時。公設辯護人是由法院指派的律師,他們擁有專業知識,可以代表當事人進行辯護。公設辯護人的指派通常是為了確保被告獲得適當的辯護,以維護訴訟的公平性。 參考資料: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07)

  • 公設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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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規定:「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