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31 條
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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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法院可以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當事人的訴訟案件。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當事人無法自行聘請辯護人或無法支付辯護費用時。公設辯護人是由法院指派的律師,他們擁有專業知識,可以代表當事人進行辯護。公設辯護人的指派通常是為了確保被告獲得適當的辯護,以維護訴訟的公平性。 參考資料: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0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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