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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一章 總則

§ 1–66

2
  1. 高等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2. 高等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3
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院長名義行之。
4
  1. 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 三、法官代理次序。 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
  2. 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6
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辦理規定之事項。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