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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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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院長名義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條,法院事務通常是以各庭、處、科、室的名義行之,除非根據法令或其性質特殊情況下才以院長的名義行事。這意味著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院事務一般由各個庭、處、科、室負責,並且僅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由院長負責。根據這一條規定,法院事務的管理和執行主要由庭、處、科、室來處理,而院長通常只在特殊情況下擔當負責角色。 參考資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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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院長名義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