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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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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等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2. 2.高等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條之規定,高等法院處理事務時,除非法令有另外規定外,應依照本規程進行。同樣地,高等法院的分院在處理事務時,應準用本規程的相關規定。 這表示高等法院在處理事務時,需依照處務規程的內容進行相關的程序和程序,這可能包括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等。而同樣地,分院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規程進行相關的程序。 簡單來說,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在處理事務時,需要遵守處務規程的相關規定。 然而,沒有提供具體參考資料之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陳述相關內容。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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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 條規定:「高等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高等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