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2條之規定,高等法院處理事務時,除非法令有另外規定外,應依照本規程進行。同樣地,高等法院的分院在處理事務時,應準用本規程的相關規定。 這表示高等法院在處理事務時,需依照處務規程的內容進行相關的程序和程序,這可能包括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等。而同樣地,分院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規程進行相關的程序。 簡單來說,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在處理事務時,需要遵守處務規程的相關規定。 然而,沒有提供具體參考資料之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陳述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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