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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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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 三、法官代理次序。 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
  2. 2.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了法院在每個年度結束前應召開年終會議,討論並決定以下事項: 1. 法官事務分配:法院需要分配每位法官的工作事務。 2. 法官分案符號:給予每個法官一個特定的符號,用於標記他們負責處理的案件。 3. 法官代理次序:確定法官在需要代理其他法官工作時的順序。 4. 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規定法院在合議審判案件時,應如何配置法官。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範例是指法院在每年結束前召開會議,討論並決定法官工作分配、符號分配、代理次序和合議審判法官的配置。如果在年終會議後出現需要調動法官或有其他變更的情況,將由院長徵詢庭長和法官的意見後進行相應的調整。但如果調動導致法官工作分配有大幅變更的情況,應由法官會議進行討論並議決。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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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事務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