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了法院在每個年度結束前應召開年終會議,討論並決定以下事項: 1. 法官事務分配:法院需要分配每位法官的工作事務。 2. 法官分案符號:給予每個法官一個特定的符號,用於標記他們負責處理的案件。 3. 法官代理次序:確定法官在需要代理其他法官工作時的順序。 4. 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規定法院在合議審判案件時,應如何配置法官。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範例是指法院在每年結束前召開會議,討論並決定法官工作分配、符號分配、代理次序和合議審判法官的配置。如果在年終會議後出現需要調動法官或有其他變更的情況,將由院長徵詢庭長和法官的意見後進行相應的調整。但如果調動導致法官工作分配有大幅變更的情況,應由法官會議進行討論並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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