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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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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 條,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是由院長擔任決策權。這包括法院內各項職務的分派和調度,應由院長負責做出相關決定。這項規定確保了法院內部的組織和運作能夠有效地進行,以確保司法系統的正常運轉。 參考資料: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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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 條規定:「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