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 條,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是由院長擔任決策權。這包括法院內各項職務的分派和調度,應由院長負責做出相關決定。這項規定確保了法院內部的組織和運作能夠有效地進行,以確保司法系統的正常運轉。 參考資料: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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