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辦理規定之事項。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6 條規定,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辦理規定之事項。根據這條規程,當遇到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法院仍然需要進行一些必要的事務,例如辦理公文、安排庭期等。這條規定確保了法院在休息日也能維持運作,以確保司法體系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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