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7 條中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2.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根據這些規定,高等法院院長有監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責任。同樣地,高等法院分院院長有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責任。 相關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刑事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根據這些法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擁有特定的職權和責任,並且需要進行監督和管理。例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條,法院可以進行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判和審理。 並且,根據法院組織法第58條和第62條,法院及分院需要配置檢察署,而檢察官在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這些法條對法院及其分院的組織和運作有具體的規定。 以上資訊只為範例,實際的參考資料可能需要更具體的法律相關文件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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