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8 條
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8條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根據該規程,院長作為高等法院的主管機關,有權依法令發布命令來指導和管理法院的運作。這些命令可以涉及各種內部管理措施、工作計劃、法官分配和其他相關事項。例如,院長可以發布命令來指示法庭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規定審判程序和紀律規則,以及調整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的職務,以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和有效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