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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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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8條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根據該規程,院長作為高等法院的主管機關,有權依法令發布命令來指導和管理法院的運作。這些命令可以涉及各種內部管理措施、工作計劃、法官分配和其他相關事項。例如,院長可以發布命令來指示法庭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規定審判程序和紀律規則,以及調整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的職務,以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和有效管理。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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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 條規定:「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