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8條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根據該規程,院長作為高等法院的主管機關,有權依法令發布命令來指導和管理法院的運作。這些命令可以涉及各種內部管理措施、工作計劃、法官分配和其他相關事項。例如,院長可以發布命令來指示法庭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規定審判程序和紀律規則,以及調整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的職務,以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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