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9 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庭長、法官裁判書類正本之研閱及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民刑事庭、專業法庭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九、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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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條的規定,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例:院長根據高等法院的工作需要,決定該年度的工作計畫,並負責執行與考核。 二、庭長、法官裁判書類正本之研閱及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 例:院長負責研閱庭長、法官審判案件所製作的裁判書正本,並核閱公設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書。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例:院長負責核判重要的行政文稿函件,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及相關政策。 四、民刑事庭、專業法庭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例:院長根據法院審判業務需求,擬議民刑事庭、專業法庭的庭數配置及一般職員人事安排,並核定相關事項。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例:院長負責監督法院對上級機關發出的重要行政命令的執行情況,並進行相關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例:院長負責處理人民陳訴事件,確保相關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例:院長負責監督所屬職員的工作操行及學識能力,並擬議或核定相關的任免、獎懲等事項。 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例:院長負責核定向上級或有關機關提出的建議或報告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之處理。 例:院長負責處理其他重要的行政事務,確保其適切處理。 以上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條的逐條解釋。相關參考資料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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