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0條的規定: 1. 高等法院院長有責任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民刑事案件、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進行考查,並注意辦案期限。這意味著院長需要監督並確保這些法院按時適切地進行審理工作。 2. 高等法院分院院長也有同樣的責任對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事務進行考查。這表示分院院長需要監督並確保分院以及所轄的地方法院按時適切地處理案件。 舉例來說,假設高等法院分院院長注意到某個案件的辦理時間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他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加快辦理進度,以確保案件能夠按時完成審理。這可以避免案件因為時間拖延而導致法律程序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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