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1 條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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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1 條,當高等法院院長需要徵詢意見或進行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時,有權召集所屬相關職員參加會議。這表示院長可以召集相關職員參與討論,以獲得不同意見和意見交流,以更好地解決行政事務或制定法律見解。這種會議可以提供一個平台,讓不同的專業人士和部門能夠就特定問題或議題進行討論和意見交流,以便做出更全面和明智的決策。 參考資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2011年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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