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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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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2條,高等法院院長有權根據法院及其分院的事務變動和業務需求,擬定每年的預算概算,並呈報給司法院核辦。這條法規旨在確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運作所需的資源得以妥善配置,以應對不斷變化的業務需求和事務情況。 參考資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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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高等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