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2條,高等法院院長有權根據法院及其分院的事務變動和業務需求,擬定每年的預算概算,並呈報給司法院核辦。這條法規旨在確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運作所需的資源得以妥善配置,以應對不斷變化的業務需求和事務情況。 參考資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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