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3 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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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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