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4 條
- 1.民刑事庭每庭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 2.前項庭數之設置,應報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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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4條,民刑事庭每庭設置庭長一人和若干法官。庭長由法官兼任,庭數的設置需要向司法院報核備。 參考資料: - 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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