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5 條
- 1.民刑事庭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四、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發回更審裁判原因之審查。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 2.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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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規定了民刑事庭庭長的職掌。根據規程內容,民刑事庭庭長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監督本庭的事務運作。 2. 保管本庭的評議簿。 3. 決行本庭各項文稿。 4. 負責配置本庭職員的工作,並對他們的操行、學識、能力進行考核監督,並提出獎懲的建議。 5. 參與對人民陳訴事件的調查和提出相應的建議。 6. 審查發回更審裁判原因。 7. 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 8. 負責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的主持。 9. 處理其他相關的庭務。 這些規定適用於未設庭長的審判長,也就是在沒有庭長的情況下,審判長需要按照這些職掌來執行相應的工作。 參考資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內政部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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