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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刑事庭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四、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發回更審裁判原因之審查。 七、法律問題之研究。 八、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九、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2.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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