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規定了民刑事庭庭長的職掌。根據規程內容,民刑事庭庭長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監督本庭的事務運作。 2. 保管本庭的評議簿。 3. 決行本庭各項文稿。 4. 負責配置本庭職員的工作,並對他們的操行、學識、能力進行考核監督,並提出獎懲的建議。 5. 參與對人民陳訴事件的調查和提出相應的建議。 6. 審查發回更審裁判原因。 7. 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 8. 負責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的主持。 9. 處理其他相關的庭務。 這些規定適用於未設庭長的審判長,也就是在沒有庭長的情況下,審判長需要按照這些職掌來執行相應的工作。 參考資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內政部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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