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6 條
民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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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6條,民刑事庭庭長的人數至少為二人。在這些庭長之間的行政事務劃分和處理方式,需在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庭長意見後確定。此外,也可以指定一人負責共同性的行政事務。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庭長之間的行政事務能夠有效地協調和處理。 參考資料:高等法院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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