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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7 條

民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中一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其行政事務,應分別互為代理;合議審判審判長由該庭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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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17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民刑事庭,庭長人數應為二人以上,當其中一位庭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其他庭長應互為代理處理行政事務。而在合議審判中,審判長則由該庭庭員中的資深者擔任,資歷最高者獲選為審判長。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高等法院網站。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en/case/General/1/32/4428/%E5%8F%B8%E6%B3%95%E9%99%A2%E8%88%87%E5%85%B6%E5%88%86%E9%99%A2%E8%99%95%E5%8B%99%E8%A6%8F%E7%A8%8B#.YWi1FugzY2z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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