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中一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其行政事務,應分別互為代理;合議審判審判長由該庭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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