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33 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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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3條,當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這表示當書記官長有臨時的阻礙,院長應該選擇一個合適的人員來代理書記官長的職務。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此條的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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