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3條,當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這表示當書記官長有臨時的阻礙,院長應該選擇一個合適的人員來代理書記官長的職務。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此條的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