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4條,當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有權指定適當的人員代理他們的職務,並向院長報告這件事情。根據此規定,書記官長可以臨時指派其他人員來代理職務,以確保法院的運作順利進行。這需要書記官長的授權和報告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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