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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35 條

  1. 1.書記處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其設有專法庭者,得設專業法庭紀錄科。各紀錄科視業務需要,並得分設一科至三科。
  2. 2.前項各科置科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股辦事。但在事務較簡之法院,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
  3. 3.科長、股長,由高等法院陳報司法院就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指派兼任之。
  4. 4.書記處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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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5條的規定: 1. 書記處設有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如果有專業法庭,還可以設專業法庭紀錄科。根據業務的需要,各紀錄科可以分設一至三個科。 範例:根據司法院公布的《法官任職考試制度施行要點》,在法官書記職位的考試中,書記處的紀錄科是其中一個考試科目。 2. 前項各科的科長一個,根據業務的需要可以分股辦事。但在事務較簡單的法院,可以不分科或者併科辦事。 範例:例如,在某一法院裡,刑事紀錄科和民事紀錄科可以合併辦事,由同一名科長負責管理。 3. 科長和股長由高等法院提出陳報,由司法院指派一等書記官、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 範例:依據司法院公布的《法院行政人員任用條例》,一等書記官是司法院行政人員中的最高職位,他們可以被指派為科長或股長。 4. 書記處根據業務的需要,可以聘用一些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的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和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制定規定。 範例:根據司法院公布的《法官助理聘用及考核辦法》,法官助理可以協助法官處理案件,並按照司法院的規定進行聘用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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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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