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36 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載或核對相關事項,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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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書記官在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立即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並在相應的簿冊或建檔中記錄。對於需要由庭長或法官處理的案卷或文件,書記官則應分別提交給他們審核。對於需要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需要經院長處理的案卷或文件,則分別由書記官進行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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