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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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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7條,承辦文件除非是書記官的職責範圍之內,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然而,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由各單位以其名義行之文件,則可以由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 這意味著承辦文件在提交給院長核定之前,需要經過各單位主管的審核。但是,對於一般的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由各單位名義行使的文件,則可以由庭長、法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進行核定。 這條規定旨在強調文件的重要性和細節,並確保承辦文件經過適當的審核程序。這有助於減少錯誤和提高工作效率。例如,某個法院可能有一些文件是由法院的各個部門共同審查和核定的,而一般的例行文件則可以由專責部門負責核定。

  • 法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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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7 條規定:「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