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38 條
- 1.民事、刑事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關於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關於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還押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七、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八、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九、關於裁判書類正本送閱事項。 十、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十一、關於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 2.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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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民事、刑事紀錄科的職掌如下: 一、關於案件的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例如,在案件開始進行時,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為該案件進行編號,輸入相關資料,進行審核並進行抽籤分案。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的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例如,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點收案卷及文件,進行資料輸入,並負責輸入人犯羈押資料。 三、關於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的查復事項。 例如,當需要查詢被告在監所、戶役政或全國前案等相關資料時,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輸入並提供相關查復。 四、關於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例如,在審理案件時,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製作筆錄以及處理相關的期日傳喚通知和提押票等文件。 五、關於案件文稿的撰擬事項。 例如,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撰擬案件相關的文稿,以紀錄案件的進程和相關事實。 六、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的證物保管事項。 例如,在案件結束後,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整理、編訂和保管案卷以及附隨案卷的證物。 七、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的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例如,在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製作完成後,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公告相關結果。 八、關於案件文書的交付送達事項。 例如,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將相關案件文書進行交付和送達。 九、關於裁判書類正本的送閱事項。 例如,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處理裁判書類正本的送閱事宜。 十、關於已結案卷的發送或歸檔事項。 例如,當案件結束後,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將已結案卷發送或進行歸檔。 十一、關於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例如,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製作相關報表和提供統計資料。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例如,根據法令規定,民事、刑事紀錄科負責處理書記官的其他事項,以及長官交辦的相關事務。 總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明確了民事、刑事紀錄科的職掌範圍,包括各項與案件相關的文書處理、資料輸入、文件製作、證物保管以及統計資料的提供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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