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39條,該條分為以下兩項: 1.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承其配屬庭長、法官之命辦事之試署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試署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 根據這項規定,紀錄書記官必須服從其所屬的庭長或法官的指揮命令,並且必須服從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根據法院組織法第34條第3項的規定,調派試署或候補法官執行職務。然而,如果該試署或候補法官的指揮命令與其所屬庭長或法官的指揮命令相牴觸,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所屬庭長或法官的指揮命令。 例如,如果庭長指示紀錄書記官執行某個任務,而試署或候補法官另外下達與該任務相對立的指令,紀錄書記官應該服從庭長的指揮命令。 2. 紀錄科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並得隨時調閱。 根據這項規定,紀錄科書記官應該備有辦案進行簿,將案件的進行情況和結束情況隨時詳細紀錄在進行簿作業系統中。並且在每個月底,將該進行簿送交法官、庭長和院長審核。如果有需要的話,紀錄科書記官也可以隨時查閱進行簿。 例如,紀錄科書記官必須將案件的開庭次數、審理進度和結案日期等紀錄在進行簿中,並定期提交給法官、庭長和院長審核。此外,如果法官或其他人需要查閱該進行簿以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紀錄科書記官也可以隨時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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