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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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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8-1條,法官助理的職掌有以下兩項: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這表示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示下,負責審查訴訟案件的程序,進行法律問題的分析,以及收集相關資料。 二、其他交辦事項。這表示法官助理可能還會執行法官交辦的其他事項。 参考资料可能是「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但需再進一步確認以提供更具體和準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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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8-1 條規定:「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