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 二、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8-1條,法官助理的職掌有以下兩項: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這表示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示下,負責審查訴訟案件的程序,進行法律問題的分析,以及收集相關資料。 二、其他交辦事項。這表示法官助理可能還會執行法官交辦的其他事項。 参考资料可能是「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但需再進一步確認以提供更具體和準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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