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8 條規定了訴訟輔導科的職掌,包括處理為民服務和訴訟輔導等事項,彙辦和核轉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的事項,以及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和長官交辦的事項。具體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辦法則由司法院定之。 參考資料例子: 根據《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施行細則第14條,訴訟輔導科的職掌還包括提供訴訟諮詢、解說法規及法院作業程序,協助提出訴狀及其他法律文書,以及辦理調解、庭外和解等訴訟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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