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8 條
- 1.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
- 2.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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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8 條規定了訴訟輔導科的職掌,包括處理為民服務和訴訟輔導等事項,彙辦和核轉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的事項,以及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和長官交辦的事項。具體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辦法則由司法院定之。 參考資料例子: 根據《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施行細則第14條,訴訟輔導科的職掌還包括提供訴訟諮詢、解說法規及法院作業程序,協助提出訴狀及其他法律文書,以及辦理調解、庭外和解等訴訟相關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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