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47 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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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7條的規定,調取訴訟卷宗必須經過法官以上的人員的簽章,而調取行政卷宗則需要經過單位主管以上的人員的簽章。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卷宗的調取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院內檔案管理辦法第13條:檔案秘密及調閱之處理 根據最高法院院內檔案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調閱檔案必須徵得法官以上人員的許可,以確保檔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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