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法令、規章、憲法法庭裁判、判解、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等徵集與管理。 三、關於定期出刊公報,有登載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事項。 四、關於檔案管理作業事項。 五、關於所屬法院資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六、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及長官交辦事項。
根据上述的法律原文,在解释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6條时,该条规定了资料科的职掌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图书报刊和裁判书的征集、阅览和管理事项; 2. 关于法令、规章、大法官会议解释、判例、判解、最高法院民刑庭会议及总会议决议录等的征集和管理事项; 3. 关于定期出版公报,包括登载裁判书全文和其他书籍的编辑和发行事项; 4. 卷宗的编档和保管事项。卷宗的编码和保存期限由司法院制定统一办法进行; 5. 关于所属法院资料科职掌事项的归办和核转事项; 6. 其他与法律资料有关的事项及长官交办事项。 根据上述资料,无法提供与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46條有直接关联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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