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長官陳明。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5 條,主辦總務人員有責任隨時注意支出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並在必要時向上級長官報告。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支出不會超過預算範圍,並向上級報告任何可能超支的情況。這樣可以提高組織的財務監控和管理效率。 參考資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民國90年11月2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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