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0 條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關於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資通安全之推動及辦理。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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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0條的規定,資訊室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協調和推動司法資訊業務。 2. 建立、測試、維護和更新資訊應用系統。 3. 保管、更新系統程式和文書。 4. 建立、管理和安全維護資訊設備和網路。 5. 建立、運用和管理資訊資料庫。 6. 設計和執行資訊教育訓練和進修計畫。 7. 提供執行資訊業務的諮詢和輔導。 8. 查核資訊系統使用效率。 9. 建立資訊作業標準化。 10. 彙辦和核轉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的事項。 11. 處理其他相關的資訊業務和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上述規定,資訊室的主要職責是協調和推動各項司法資訊業務,包括建立和維護資訊系統、資訊設備和網路的安全,以及管理和運用資訊資料庫等。此外,資訊室還需要制定資訊教育訓練計畫,提供諮詢和輔導,並查核資訊系統使用效率。資訊室還需要彙辦和核轉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並處理其他相關的資訊業務和長官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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