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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 51 條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護送少年、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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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1條」,法警室的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查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根據法警室職掌的第一項,法警室負責處理送達法院文件、解送被告或未成年人、監護候審人、值班庭次、負責保全審判中的人、拘提嫌疑犯、進行搜查和扣押行動、協助民事執行強制措施、執行法院的警衛和值日工作。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根據法警室職掌的第二項,法警室負責協調所屬法院法警室的職掌事項,包括彙整和轉交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法警室職掌的第三項,法警室負責處理其他與法警和長官交辦的相關事項。 論述如上所述,法警室的職掌涵蓋了各項法院警務相關工作,包括送達法院文件、解送被告、拘提嫌疑犯、搜查和扣押行動、警衛值日等。此外,法警室還負責協調所屬法院法警室的工作事項,並處理其他由法警和長官交辦的相關事項。這些職掌的執行可以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和維護法律秩序。 參考資料: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司法院,2000年6月1日修正 2. 刑事訴訟法,行政院,2020 年 1 月 15 日修正 3. 法警室職掌說明,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lp.asp?ctNode=15090&CtUnit=223&BaseDSD=16&mp=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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