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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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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高等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各室置主任一人,並依業務性質分科辦事。
  2. 2.高等法院分院除不分科外,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2條條文如下: 1. 高等法院設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每個室都有一位主任,並根據業務性質進行分科辦事。 2. 高等法院的分院除了不需要分科之外,其他規定與前項相同。 其中,可以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如下: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任命是根據候選人的學歷和經驗的不同進行的,並且是不違反憲法第七條所規定的平等原則的。根據這個法律,被告根據該法規進行遴選和試驗,沒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根據最高法院的裁判,一位法官除了本職工作外,如果同時兼任庭長職務,雖然該職務被免除,但他的本地位和權益都不會受到重大影響,因此這是一種內部管理措施,並不會改變其身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提案庭根據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進行最終判決,成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先前裁決。各審判庭必須遵循先前裁判的見解,除非他們打算對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提出不同的意見,並再次諮詢大法庭。這個制度確保了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之間法律見解的一致性。此外,下級審判法院也必須遵循統一的法律見解。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二條,各級法院和分院都配備檢察官,檢察官在所屬檢察署的轄區內執行職務,除非遇到緊急情況或法律另有規定。此外,根據九十五年二月三日增訂的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最高法院檢察署設有特偵組,負責處理該條所列舉的案件,特偵組的檢察官直接由檢察總長指揮,並且在執行職務時不受第六十二條的限制。綜合上述規定,檢察官在配屬的審級法院內執行審級檢察官的職權,除非有緊急情況,否則應在所屬檢察署轄區內執行職權。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解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2條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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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規定:「高等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各室置主任一人,並依業務性質分科辦事。高等法院分院除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