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簡繁校對結果: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3 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其所主辦之文稿,應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翻譯:根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53條規定,前一條所指的人員應受院長的指揮。他們所進行的文件應由書記官長提交給院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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