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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4.10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本標準 112.05.10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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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八條之八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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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二條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最高不得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2. 前項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件數計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4.1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