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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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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酌定之
律師
酬金數額,最高不得
逾
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律師與
當事人
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前項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
按
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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