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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二條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最高不得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2. 前項酌定之律師酬金數額,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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