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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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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院或審判長酌定本法
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事件之
律師
酬金,應斟酌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事件繁簡、
當事人
人數、訴訟之結果及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
等情
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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