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49-1 條
- 1.下列各款事件及其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 2.前項情形,不因訴之減縮、一部撤回、變更或程序誤用而受影響。前項第一款之事件範圍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 3.第一項情形,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當事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二、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資格。 三、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資格。
- 4.第一項各款事件,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 二、符合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 5.前二項情形,應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之。
- 6.第一項規定,於下列各款事件不適用之: 一、聲請訴訟救助及其抗告。 二、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聲請核定律師酬金。
- 7.原告、上訴人、聲請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四項規定委任,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十九條之三為聲請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8.被告、被上訴人、相對人或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未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四項規定委任,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審判長得先定期間命補正。
- 9.當事人依前二項規定補正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逾期補正者,自追認時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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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規定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上訴審等五類事件強制委任律師,未補正者裁定駁回。
Q · 行政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五類事件強制委任律師: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第一審通常訴訟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行通常訴訟上訴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以及前述程序的再審與聲請重新審理事件。原告、上訴人未委任又不補正,案件直接被裁定駁回。但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得免委任;無資力者可依第49條之3聲請法院選任律師。
白話解讀
2022 年 6 月以前,行政訴訟有一條不成文的「自由」:理論上你可以自己打官司,不請律師。雖然辛苦但門是開的。2022 年 5 月 31 日這條增訂後,這扇門對某些案件正式關上了。這條列了五種類型的案件,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沒律師會發生什麼?法院命你限期補正律師,逾期不補正,案子直接被裁定駁回。連辯論的機會都沒有。哪些案件落入這個強制範圍?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境保護、土地爭議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的通常訴訟上訴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的事件,再審與聲請重新審理事件。這是司法改革「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的具體實踐,立法者認為這些案件複雜度高,沒有專業律師你打不贏,乾脆強制委任。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為強制律師代理規範,明定五類複雜度較高的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否則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原告、上訴人、聲請人、抗告人之案件應以裁定駁回。本條同時列舉具法律專業者得免委任的例外,並與訴訟救助選任律師制度配套,是「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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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打贏了第一審,對方上訴後我也要請律師嗎?▾
是的。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規定,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強制律師代理。這個強制是雙方的,不只上訴人,被上訴人也要委任律師。如果你不委任,審判長會定期間命你補正。很多人輕忽被上訴人也要請律師,因為直覺認為只是回應,但行政訴訟上訴審若沒委任律師,法院根本不會聽你的答辯。
Q2強制律師代理但我請不起律師怎麼辦?▾
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提供救濟管道。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可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你選任律師。聲請時要提出財產證明(如村里長證明、稅單、戶籍謄本),準備時間要拉前,不要等到補正期限前才開始準備。
Q3我自己是律師,需要再委任另一個律師代理嗎?▾
不用。本條第四項第一款明文: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的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得不委任律師。律師自為訴訟代理人雖合法但有實務風險,重大案件法律圈仍普遍建議委任第三方律師以保持客觀。
Q4行政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要看案件是否落入第49條之1的五類強制代理範圍;環保、土地爭議第一審就已被納入。
Q5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的五類事件是哪些?▾
高行環保土地第一審與都市計畫審查、高行通常訴訟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事件、以及這些程序的再審與聲請重新審理。
Q6什麼是金字塔型訴訟結構?▾
司法改革目標,讓案件在下級審充分審理、上級審逐層收斂,搭配高審級強制律師代理提升訴訟品質。
Q7強制律師代理跟一般委任代理差在哪?▾
一般委任是當事人「可以」委任代理人;強制代理是特定案件「必須」委任律師,否則程序不合法。
Q8行政訴訟沒請律師會怎樣?▾
原告、上訴人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又未聲請選任者,案件直接裁定駁回。被告等則由審判長裁量處理。
Q9請不起律師怎麼辦?▾
依第49條之3聲請訴訟救助,提出無資力證明(村里長證明、稅單、戶籍謄本),由行政法院選任律師。
Q10補正律師的期限有多久?▾
法院定的補正期間通常為7至20日,務必在期限內委任或聲請選任,逾期且未聲請者駁回。
Q11怎麼主張自己符合免委任例外?▾
於提起或委任時主動向法院釋明你具律師、法官、檢察官資格或為公法學教授副教授,並附證明文件。
Q12我自己是律師還要再委任律師嗎?▾
不用。當事人本身或其代表人具律師資格者得自為訴訟代理人,免再委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未委任律師效果 | 補正主動性 |
|---|---|---|
| 原告/上訴人/聲請人/抗告人 | 限期命補正,逾期且未聲請選任者,裁定駁回 | 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 |
| 被告/被上訴人/相對人/參加人 | 由審判長裁量處理,不直接駁回 | 審判長「得」定期間命補正 |
| 具律師等專業資格者 | 得免委任,自為訴訟代理人 | 於提起或委任時釋明即可 |
| 無資力當事人 | 得依第49條之3聲請法院選任律師 | 應於補正期間內提出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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