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49-3 條
- 1.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2.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依前項規定聲請者,原行政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行政法院。
- 3.第一項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辦法,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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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讓強制律師代理案件中無資力的當事人,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行政法院選任律師,律師費由國家負擔。
Q · 打行政訴訟沒錢請律師怎麼辦?
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在強制律師代理的事件(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上訴審等)中,當事人若「無資力」委任律師,可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律師費由國家負擔。關鍵在「無資力」要件,須附財產所得清單、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等資料供法院審酌。聲請可與起訴狀或上訴狀一併提出。
白話解讀
你被政府罰了一筆你覺得很離譜的錢,或是被駁回了一個你拼了三年的申請。你想打行政訴訟,但律師費報價聽完你就退縮了。這條法律是給你的一條出路:在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裡(高等行政法院的通常訴訟程序、上訴審),如果你真的沒錢請律師,可以聲請法院「指定一位律師」給你,而且律師費由國家負擔。注意關鍵詞「無資力」,這不是你覺得貴就算,是法律標準的窮(通常要附財產所得清單、社福證明等資料)。它的存在意義是:不讓「沒錢」成為你跟政府對簿公堂的天花板。但很多人從不知道有這個制度,最後選擇放棄訴訟、忍下罰款,這才是真正的不正義。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為訴訟救助選任律師之程序規範:在強制律師代理事件中,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行政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律師費由國家負擔;其選任辦法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定之,是訴訟權實質平等的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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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無資力」?我月薪 4 萬算嗎?▾
「無資力」不是看你覺得貴不貴,是法院審酌你的所得、財產、扶養負擔後綜合判斷,實務上多參考社會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戶標準。月薪 4 萬若無扶養負擔,通常不符合;但若有重大支出(如重病醫療、扶養多位家屬),可附證明請法院個案認定。先去戶籍地公所申請低收或中低收證明,有沒有發證明本身就是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
Q2指定的律師我可以拒絕嗎?想換一個可以嗎?▾
原則上指定後不能任意更換,但如果你與律師有具體利益衝突或溝通完全破裂,可以向法院陳報事由聲請改派。第一次跟指定律師會面就把案件爭點、訴訟策略講清楚,律師對主動配合的當事人投入度會明顯不同。
Q3聲請選任律師一定要先起訴嗎?▾
不必。聲請選任律師可以和起訴狀或上訴狀一併提出,一份送進法院的資料就同時啟動兩個程序,在上訴期間緊迫時尤其關鍵。
Q4行政訴訟沒錢請律師怎麼辦?▾
在強制律師代理事件中,無資力者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聲請行政法院選任律師,律師費由國家負擔。
Q5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是什麼?▾
規定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的無資力當事人,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訴訟權實質平等的配套。
Q6什麼叫「無資力」?▾
不是主觀覺得貴,而是法院審酌所得、財產與扶養負擔後綜合判斷,多參考中低收入戶標準。
Q7什麼案件適用強制律師代理?▾
依第49條之1第1項,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上訴審等特定事件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Q8怎麼聲請法院選任律師?▾
確認案件屬強制律師代理→備齊無資力證明→寫聲請狀,與起訴狀或上訴狀一併提出→等法院裁定。
Q9聲請要準備哪些資料?▾
近一年所得清單、財產清冊、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家庭支出明細,加聲請狀。
Q10選任律師要花錢嗎?▾
符合無資力並經法院准許者,選任律師的費用由國家負擔,當事人不須自付律師費。
Q11上訴階段怎麼聲請?▾
提起上訴或抗告時一併聲請,原行政法院會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行政法院決定。
Q12法院選任律師 vs 法律扶助基金會差在哪?▾
本條由法院在訴訟程序內直接選任、效率較快但難自選律師;法扶由基金會審查、資力標準較寬且可選律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
| 審查主體 | 行政法院(訴訟程序內裁定) | 法扶基金會分會審查委員 |
| 資力標準 | 法院依訴訟救助標準個案認定 | 依法扶資力標準,通常較寬 |
| 律師選擇 | 法院選任,難自選 | 可於名單中選任律師 |
| 適用時機 |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效率較快 | 各類案件均可,須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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