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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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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 2.當事人提起上訴抗告依前項規定聲請者,原行政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行政法院。
  3. 3.第一項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辦法,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讓強制律師代理案件中無資力的當事人,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行政法院選任律師,律師費由國家負擔。

Q · 打行政訴訟沒錢請律師怎麼辦?

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聲請法院選任律師,費用國家負擔

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在強制律師代理的事件(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上訴審等)中,當事人若「無資力」委任律師,可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律師費由國家負擔。關鍵在「無資力」要件,須附財產所得清單、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等資料供法院審酌。聲請可與起訴狀或上訴狀一併提出。

白話解讀

你被政府罰了一筆你覺得很離譜的錢,或是被駁回了一個你拼了三年的申請。你想打行政訴訟,但律師費報價聽完你就退縮了。這條法律是給你的一條出路:在強制律師代理的案件裡(高等行政法院的通常訴訟程序、上訴審),如果你真的沒錢請律師,可以聲請法院「指定一位律師」給你,而且律師費由國家負擔。注意關鍵詞「無資力」,這不是你覺得貴就算,是法律標準的窮(通常要附財產所得清單、社福證明等資料)。它的存在意義是:不讓「沒錢」成為你跟政府對簿公堂的天花板。但很多人從不知道有這個制度,最後選擇放棄訴訟、忍下罰款,這才是真正的不正義。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為訴訟救助選任律師之程序規範:在強制律師代理事件中,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行政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律師費由國家負擔;其選任辦法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定之,是訴訟權實質平等的配套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無資力」?我月薪 4 萬算嗎?

「無資力」不是看你覺得貴不貴,是法院審酌你的所得、財產、扶養負擔後綜合判斷,實務上多參考社會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戶標準。月薪 4 萬若無扶養負擔,通常不符合;但若有重大支出(如重病醫療、扶養多位家屬),可附證明請法院個案認定。先去戶籍地公所申請低收或中低收證明,有沒有發證明本身就是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

Q2指定的律師我可以拒絕嗎?想換一個可以嗎?

原則上指定後不能任意更換,但如果你與律師有具體利益衝突或溝通完全破裂,可以向法院陳報事由聲請改派。第一次跟指定律師會面就把案件爭點、訴訟策略講清楚,律師對主動配合的當事人投入度會明顯不同。

Q3聲請選任律師一定要先起訴嗎?

不必。聲請選任律師可以和起訴狀或上訴狀一併提出,一份送進法院的資料就同時啟動兩個程序,在上訴期間緊迫時尤其關鍵。

Q4行政訴訟沒錢請律師怎麼辦?

在強制律師代理事件中,無資力者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聲請行政法院選任律師,律師費由國家負擔。

Q5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是什麼?

規定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的無資力當事人,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訴訟權實質平等的配套。

Q6什麼叫「無資力」?

不是主觀覺得貴,而是法院審酌所得、財產與扶養負擔後綜合判斷,多參考中低收入戶標準。

Q7什麼案件適用強制律師代理?

依第49條之1第1項,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上訴審等特定事件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Q8怎麼聲請法院選任律師?

確認案件屬強制律師代理→備齊無資力證明→寫聲請狀,與起訴狀或上訴狀一併提出→等法院裁定。

Q9聲請要準備哪些資料?

近一年所得清單、財產清冊、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家庭支出明細,加聲請狀。

Q10選任律師要花錢嗎?

符合無資力並經法院准許者,選任律師的費用由國家負擔,當事人不須自付律師費。

Q11上訴階段怎麼聲請?

提起上訴或抗告時一併聲請,原行政法院會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行政法院決定。

Q12法院選任律師 vs 法律扶助基金會差在哪?

本條由法院在訴訟程序內直接選任、效率較快但難自選律師;法扶由基金會審查、資力標準較寬且可選律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法律扶助基金會
審查主體行政法院(訴訟程序內裁定)法扶基金會分會審查委員
資力標準法院依訴訟救助標準個案認定依法扶資力標準,通常較寬
律師選擇法院選任,難自選可於名單中選任律師
適用時機強制律師代理事件,效率較快各類案件均可,須先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3

審查主體
行政法院(訴訟程序內裁定)
資力標準
法院依訴訟救助標準個案認定
律師選擇
法院選任,難自選
適用時機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效率較快

法律扶助基金會

審查主體
法扶基金會分會審查委員
資力標準
依法扶資力標準,通常較寬
律師選擇
可於名單中選任律師
適用時機
各類案件均可,須先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総合法律支援法第30条(民事法律扶助)— 日本無一般強制律師代理,無資力者透過法テラス民事法律扶助取得代理援助
韓國법률구조법 — 대한법률구조공단을 통한 무자력자 소송구조 제도
中國法律援助法第24条 — 行政诉讼法律援助
德國VwGO § 166 i.V.m. ZPO §§ 114 ff.(Prozesskostenhilfe und Anwaltsbeiordnung im Verwaltungsprozess)
法國Loi n° 91-647 du 10 juillet 1991(aide juridictionnelle)
美國28 U.S.C. § 1915(in forma pauperis)— 美國民事/行政訴訟原則上無受指定律師之憲法權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110531 增訂)

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依前項規定聲請者,原行政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行政法院。   第一項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辦法,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事件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如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對其權益影響甚大,自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爰增訂第一項。   三、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依第一項規定聲請者,其聲請應否許可,應由上級審行政法院決定之,原行政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行政法院處理。   四、有關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辦法,所涉細節甚多,無從於本條詳為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授權由司法院參酌相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定之。

(11105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事件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如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對其權益影響甚大,自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爰增訂第一項。   三、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依第一項規定聲請者,其聲請應否許可,應由上級審行政法院決定之,原行政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行政法院處理。   四、有關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辦法,所涉細節甚多,無從於本條詳為規定,爰於第三項明定授權由司法院參酌相關機關團體之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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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49-3 條規定:「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4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4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