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除外。
Q · 律師沒交委任書,在法庭講的話算數嗎?
不算。沒委任書,代理權不被承認
依行政訴訟法第50條,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作為代理權的書面證明。未提出者法院會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未經合法代理駁回,案件進不了實體審查。唯一例外是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此時筆錄取代書面委任書,效力相同。
你請了律師打行政訴訟,律師走進法庭的那一刻,法官憑什麼相信他真的代表你?答案就在這條:那張「委任書」。沒有委任書,律師再有名也只是個外人,他講的話法院一句也不採。委任書不是行禮如儀的文書,它是律師代理權的「身分證」,必須在律師「最初」做訴訟行為時就提出,不能等到開庭辯到一半才補。例外只有一個:你親自到法院當庭口頭委任,由書記官記在筆錄裡。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規定,但它決定了一件事:律師說的話到底算不算數,法院的判決能不能拘束你。
行政訴訟法第50條為訴訟代理權的程序性規範,要求訴訟代理人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作為代理權存在與範圍的書面證明;並設但書例外,允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以筆錄取代書面,兼顧程序明確性與緊急情況下的當事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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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提供範本(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但不限於該格式。重點是要載明委任人、受任人、訴訟事件、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自製委任書要特別檢查有沒有勾選或寫明「特別委任事項」(撤回、上訴、和解等),漏勾就等於沒授權。
可以,重大案件常見複數委任。委任書可一份載明二人或各別出具。依本法第52條,二人以上訴訟代理人均可單獨代理,開庭時一位到場即可。較常見的問題不是程序,而是律師之間的分工與費用拆分,這要寫在事前的委任契約裡,不是寫在送交法院的委任書。
規範訴訟代理權的證明:代理人須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是行政訴訟代理制度的程序地基。
證明訴訟代理權存在與範圍的書面文書,沒有它律師在法庭上講的話法院不採。
當事人當庭口頭委任代理人,由書記官記入筆錄,以筆錄取代書面委任書,效力相同。
委任契約是民法上的契約(律師費、服務範圍);委任書是訴訟法上的程序文書(對法院證明代理權)。
委任律師後填具委任書,由律師在最初為訴訟行為(如遞起訴狀)時一併提交法院。
親自到行政法院當庭以言詞委任,請書記官記明筆錄,效力等同書面。
逐項勾選或寫明特別委任事項(撤回、和解、上訴等),漏勾律師就動不了。
若對造未提委任書即程序中發言,可當場向法院主張程序瑕疵,請法院命補正。
書面不需當事人到場、適合一般情形;言詞委任須親自到院,適合期限壓最後一刻。效力相同。
前者整個代理權瑕疵恐駁回;後者代理權有效但律師不能撤回、和解、上訴。
| 比較面向 | 書面委任書 | 言詞委任(筆錄) |
|---|---|---|
| 形式 | 紙本文件,載明授權範圍並簽章 | 當事人當庭口述,書記官記入筆錄 |
| 需當事人到場 | 否,律師代提即可 | 是,當事人須親自到院 |
| 適用情境 | 一般情形、有充裕時間準備 | 期限壓最後一刻、來不及簽署書面 |
| 證明效力 | 代理權與範圍以文件為憑 | 以筆錄為憑,效力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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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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