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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51 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3.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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