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51 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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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需搭配行訴§202記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