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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51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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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 2.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3. 3.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51 條將訴訟代理權分兩層:一般訴訟行為律師可全權處理,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反訴、上訴或再審、選任複代理人等七項須特別委任。

Q · 律師簽了委任書,是不是什麼訴訟行為都能替我做?

不是。和解、撤回、上訴等七項要有特別委任

依行政訴訟法第 51 條第 1 項,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舉證、答辯、聲請調查證據、收受裁判書等可單獨進行)。但但書列舉七項「會讓案件提早結束或根本改變性質」的行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選任複代理人——必須受特別委任才能為之,否則該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第二項把這個保護網延伸到強制執行階段,第三項要求任何代理權限制必須記載於委任書或筆錄。

白話解讀

你付錢請了律師,但律師到底能替你做到什麼程度?這條把答案分成兩層。第一層叫「一般代理權」:原則上律師受任後,舉證、答辯、聲請調查證據、收受裁判書等所有訴訟行為他都能單獨做,不必每件回頭問你。第二層叫「特別代理權」:但有 7 件事是「會直接讓你輸掉或結束訴訟」的,律師沒拿到你的特別授權,做了也不算數,包括:捨棄(放棄主張)、認諾(承認對方主張)、撤回(撤回起訴或聲請)、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選任複代理人。第二項把這個保護網延伸到強制執行階段。第三項則要求:任何代理權的限制必須白紙黑字寫在委任書或筆錄裡,否則對法院和對造都不生效。簡單說:律師可以幫你打仗,但不能擅自決定投降或停戰。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51 條為訴訟代理權限的核心規範,建立「一般代理權」與「特別委任」二層架構:一般代理權原則上涵蓋受委任事件的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選任複代理人七項重大行為,因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之處分,須受特別委任始得為之;對代理權所加之限制並應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方對法院及他造生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委任書上「特別委任事項」要全勾還是部分勾?

看你的策略與對律師的信任程度。全勾給律師最大彈性,適合複雜或需快速反應的案件;部分勾保留特定決定權給自己。實務最常見做法是全勾,但在備註欄加授權上限或條件,例如「和解須事前書面同意」「上訴須與當事人會議後決定」,兼顧效率與控制權。

Q2律師沒拿到特別委任就和解了,這個和解有效嗎?

對他造當事人不生效,因為律師越權代理,但你與律師之間可能產生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發現後應立刻具狀向法院主張該訴訟行為對你不生效力,越早主張越好,拖久可能被認為默示追認。

Q3哪七項行為一定要特別委任?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選任複代理人。這七項都會讓案件提早結束或根本改變性質,須受特別委任才能為之。

Q4一審委任書沒勾上訴,律師可以替我上訴嗎?

不行。上訴屬特別委任事項,未授權律師無法逕代上訴,且上訴是另一審級的開始,實務上常因一審委任書未勾上訴而延誤關鍵時機,期間一過即喪失救濟。

Q5行政訴訟法 51 條是什麼?

規範訴訟代理人權限,分一般代理權與特別委任兩層,七項重大行為須當事人特別授權。

Q6什麼叫特別委任?

對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反訴、上訴或再審、選任複代理人等處分性行為,須於委任書逐項授權才生效的授權形式。

Q7一般代理權包含哪些訴訟行為?

舉證、答辯、聲請調查證據、陳述、收受裁判書與通知等推進案件的行為,律師原則上可單獨為之。

Q8什麼是越權代理?

代理人未受特別委任而為七項事項,屬逾越授權,對本人不生效力。

Q9委任書的特別委任事項怎麼勾才安全?

建議全勾給律師彈性,並在備註欄加授權上限或條件,例如和解須事前書面同意、上訴須會議後決定。

Q10律師越權和解了我該怎麼處理?

儘早具狀向法院主張該訴訟行為對你不生效力,越早爭執越好,避免被認為默示追認。

Q11怎麼讓律師不能和解的限制生效?

把限制白紙黑字寫進委任書或筆錄,依第 3 項才對法院及他造生效,口頭交代無效。

Q12要撤銷已給律師的特別委任怎麼做?

具狀向法院陳報並表明於筆錄或委任書,陳報前律師仍具完整代理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一般代理權特別委任
授權方式簽委任書即取得須於委任書逐項勾選或載明
涵蓋行為舉證、答辯、聲請調查、收受文書等推進行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反訴、上訴或再審、選任複代理人
未授權而為之效力本即有權,行為有效越權代理,對本人不生效力
對案件影響推進程序、不改變案件結果走向可能直接終結或根本改變案件性質
強制執行階段一般執行行為領取所爭物等準用但書,須特別委任

一般代理權

授權方式
簽委任書即取得
涵蓋行為
舉證、答辯、聲請調查、收受文書等推進行為
未授權而為之效力
本即有權,行為有效
對案件影響
推進程序、不改變案件結果走向
強制執行階段
一般執行行為

特別委任

授權方式
須於委任書逐項勾選或載明
涵蓋行為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反訴、上訴或再審、選任複代理人
未授權而為之效力
越權代理,對本人不生效力
對案件影響
可能直接終結或根本改變案件性質
強制執行階段
領取所爭物等準用但書,須特別委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55条(訴訟代理権の範囲・特別の委任を要する事項)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0조(소송대리권의 범위·특별수권사항)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62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事项)
德國ZPO § 81, § 83(Umfang und Beschränkung der Prozessvollmach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11-417(mandat de représentation en justice)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he Law Governing Lawyers § 22(decisions reserved to the cli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捨棄名詞
  • 認諾名詞
  • 和解名詞
  • 反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名詞
  • 特別委任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委任書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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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51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