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52條建立個別代理原則:委任二人以上訴訟代理人時每位均得單獨代理,委任書中會同限制不生效力。
Q · 請了兩位律師打行政訴訟,一個人簽的文件另一個算同意嗎?
算。每位律師都能單獨代理你
依行政訴訟法第52條第1項,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位都能單獨代理當事人,不需其他代理人會簽或事先協調。即使在委任書上約定「須會同行使」,依同條第2項該限制對外不生效力,任一代理人單獨所為的訴訟行為照樣拘束當事人。想要內部制衡,正確作法是依第51條把特別委任事項拆分授權給不同代理人。
你請了兩位律師組成律師團,A 律師擅長稅法,B 律師擅長行政程序。問題來了:他們開庭要不要兩個都到場?其中一個簽的文件另一個算不算同意?這條給了一個極簡的答案:每一位都能單獨代理你,不需要其他律師會簽、不需要事先協調。這叫「個別代理原則」。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你在委任書上寫「必須兩位律師會同行使才有效」,這個限制法律直接無視,律師單獨做的行為照樣綁住你。為什麼這麼設計?因為訴訟程序講求迅速確定,如果允許當事人用「必須會同」這種限制綁住律師,對造和法院根本無從確認某個訴訟行為到底成不成立,整個程序會卡死。所以法律寧可犧牲當事人的內部控制需求,也要保全程序的明確性。
行政訴訟法第52條規定個別代理原則:當事人委任二人以上訴訟代理人時,每位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且委任書中「須會同行使」之限制對外不生效力,目的在於保全訴訟程序對法院與對造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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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跟律師事務所怎麼談。實務上有主辦律師加協辦律師的階梯式計費,也有兩位平分案件費用的方式。行政訴訟法第52條只規範訴訟程序上的代理權,不規範費用結構。簽委任契約時要把計費方式、分工範圍、誰負責出庭、誰負責書狀都寫清楚,避免事後爭執。
在訴訟程序對外效力上,依第52條任一位的行為都有效,所以你內部聽誰的不影響對外。但內部決策應事前約定,例如分工條款、會議機制。如果意見衝突已影響案件品質,可考慮終止其中一位的委任,但終止委任要正式陳報法院,否則被終止律師收到的書狀通知仍然有效,可能害你錯過期限。
對外不生效力。依行政訴訟法第52條第2項,即使委任書約定須會同行使,任一代理人單獨所為的訴訟行為照樣有效並拘束當事人。想設真正的制衡,唯一可靠方法是依第51條把特別委任事項分別授權給不同代理人。
規定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每位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且會同限制不生效力,是行政訴訟個別代理原則的核心條文。
委任多位訴訟代理人時,每一位都能獨立代理你,不需其他代理人會簽或協調即生效。
委任書中要求代理人須一起行使代理權的約定,但依第52條第2項此限制對外無效。
就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上訴等重大事項另行授權,是律師團合法制衡的唯一工具(§51)。
依第52條任一代理人單獨所為即有效,對造可直接據以進行下一步,無須等其他代理人確認。
依第51條把和解、撤回、上訴等特別委任事項分別授權給不同代理人,讓重大決定只有特定律師能做。
正式具狀陳報法院終止委任,否則該律師收到的書狀通知仍有效,可能害你錯過期限。
視委任契約而定,可採主辦加協辦階梯式或平分。第52條只規範代理權不規範費用,簽約時務必寫清分工與計費。
兩條文字幾乎相同,皆採個別代理原則並否定會同限制效力,行政訴訟此處與民事訴訟完全一致。
| 比較項目 | 個別代理(§52第1項) | 會同限制(§52第2項) | 特別委任拆分(§51) |
|---|---|---|---|
| 代理權行使方式 | 每位代理人單獨即可代理,無須會同 | 委任書約定須會同,但對外不生效力 | 重大事項僅授權之代理人可為,他人不得為之 |
| 對造與法院認定 | 任一代理人行為即確定有效 | 不因約定而受影響,仍認單獨行為有效 | 須檢視該代理人有無該事項之特別委任 |
| 能否達成內部制衡 | 否,無法制衡 | 否,寫了等於沒寫 | 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制衡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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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仍得單獨代理之。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仍得單獨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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