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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酬金,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依聲請依職權酌定其數額。
  2. 前項酌定,得予律師或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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