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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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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行政法院、審判長依本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應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者。
  2. 2.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可以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根據支給標準第2條的解釋,律師酬金指的是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行政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時,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來酌定律師酬金的數額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然而,根據文中的資料,雖然提到了律師酬金的確定方式,但沒有具體的金額數字或範例案例提供。因此,在此情況下,無法給出具體的金額或範例案例。

  • 所稱名詞
  • 律師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費用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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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行政法院、審判長依本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