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可以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根據支給標準第2條的解釋,律師酬金指的是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行政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時,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來酌定律師酬金的數額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然而,根據文中的資料,雖然提到了律師酬金的確定方式,但沒有具體的金額數字或範例案例提供。因此,在此情況下,無法給出具體的金額或範例案例。
- 所稱名詞
- 律師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費用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