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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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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
所稱
律師
酬金,指
當事人
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或
行政法
院、審判長依本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
代理人
,應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
訴訟費用
之一部者。
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之
報酬
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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