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訴訟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之支給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行政法院、審判長依本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應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者。
  2. 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