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應訂定具體安全需求,請廠商提出對應措施建議方案。
前項廠商所提出之建議方案經機關確認後,應載明於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契約。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五章 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
§ 22–25共 4 條
各機關對於重要之資訊、檔案及資料庫等,應加強安全控管;必要時,應自行管理之。
各機關應建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評估廠商安全控管績效。
各機關應於事前訂妥過渡作業、風險管理及應變計畫,確保資訊業務之持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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