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辦理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遇有窒礙情形時,得提報行政院資訊發展推動小組協助解決。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26–29共 4 條
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之相關執行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另定之。
地方政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得參照本辦法另訂有關規定辦理。
地方政府未訂定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有關規定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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