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廠商承辦專案管理,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審查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 前項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技術服務廠商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專案管理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服務建議書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專案管理費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上限標準表 ┌─────────┬─────┬──────────────┐│建造費用 (新台幣) │服務費用百│ ││ │分比 (%) │備 註│├─────────┼─────┼──────────────┤│三億元以下部分 │三‧五% │一 費用單位:新台幣元。 │├─────────┼─────┤二 本表所列百分比為專案管理││超過三億元至五億元│三‧○% │ 費所占建造費用之比例。 ││部分 │ │三 本表之最高標準為工程全部│├─────────┼─────┤ 委託專案管理之上限值,包││超過五億元至十億元│二‧五% │ 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工程││部分 │ │ 設計、招標發包、施工督導│├─────────┼─────┤ 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超過十億元部分 │二‧二% │ 其中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 │ │ 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工程││ │ │ 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 │ │ 三十五、招標發包之諮詢及││ │ │ 審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 │ │ 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 │ │ 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