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專案管理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27條》,當機關委託廠商進行專案管理時,如果該專案管理涉及到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對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侵害,廠商應該負責處理相關事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機關有權根據需要獲得部分或全部的權益或授權。 例如,如果機關委託廠商進行某項技術專案的管理,並且在執行過程中發現這項技術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根據這條條款,該廠商應該負責處理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並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機關有權若需要的話,取得相應的權益或授權,以確保專案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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