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服務建議書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8條規定,在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案管理時,若廠商在投標時須提出服務建議書,且在評選中未被選中的廠商,可依招標文件的規定,若其評選達到一定的分數或名次,則可獲得一定金額的獎勵金。該條例的目的是鼓勵未被選中的廠商提供有價值的服務建議書,以促進專案管理的品質和效能。然而,該條例並未具體規定評選達到一定分數或名次的標準,需依各招標文件的規定釐清。根據我所查找的相關資料,在臺灣的政府採購系統中,有些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有設置獎勵金的規定,但具體的標準和金額是根據該機關的需求和預算而定,並不是所有的招標案都適用此項條文。因此,對於此問題的具體情況,需要參考具體的招標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來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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