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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第 四 章 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罰則
  1.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未遂犯罰之。
  1.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3.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第九條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及其複製品,關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及該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各機關得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